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24民初2765号
原告:安徽广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耀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广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广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广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广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由原告安徽广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