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5768号
原告:长沙高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嘉雨路427号旭日东升佳园702房。
法定代表人:高啸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兴,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6日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湖南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567号金质颐园1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
第三人:唐某某,男,汉族,1984年2月5日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长沙高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高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沙高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