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马科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高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2990号
原告:长沙高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嘉雨路**旭日东升家园**。
法定代表人:高啸夫,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兴,湖南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交、签收、受领本案诉讼文书,代为收取案款,代为领取诉讼费等,以及一般代理的各项权限)。
被告:湖南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金质颐园****iv>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为上诉、进行和解,代签代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红,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高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高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高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高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14元,减半收取2157元,由原告长沙高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实习法官助理马晶晶
书记员  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