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62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宏岗工业区南6A厂房(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Y5W28。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强,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湖南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R。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原告佛山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3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52.28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276.14元,财产保全费4896.14元,合计11172.28元(佛山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亚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饶永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