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马科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瑞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民初588号
原告:株洲瑞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大岭村罗家冲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33851106X6。
法定代表人:戴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金质颐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74476600R。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
原告株洲瑞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瑞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瑞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瑞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瑞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晓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