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5939号

原告: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11B室。

法定代表人:谭竹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勇,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武振,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若林,职务不详。

原告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机电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华新机电公司在法院向其开具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齐



二O一九年 三月 五日





书 记 员
邓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