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5939号
原告: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11B室。
法定代表人:谭竹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勇,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武振,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若林,职务不详。
原告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机电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华新机电公司在法院向其开具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齐
二O一九年 三月 五日
书 记 员
邓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