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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6民初1538号
原告:济南火哨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8098号(原大学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1368984622W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火哨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火哨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火哨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3元,减半收取2881.5元,由原告济南火哨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养同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