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4民初4541号
原告:安徽迅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812474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火哨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68980462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迅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火哨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迅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迅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迅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90元,减半收取计2245元,由安徽迅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