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火哨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济南火哨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栖催字第17号
申请人济南火哨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80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黄立坤,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济南火哨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济南火哨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为0010006224264500,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金额为2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0日,付款人为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南火哨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尧化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火哨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岚
审判员***
审判员蒋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