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邹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诚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诚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87元,申请费5000元,原告承担13408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