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391民初2192号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第三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江苏恒某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陈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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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