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391民初2033号
原告:江苏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力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恒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力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江苏力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