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飞尔金属吊顶有限公司

上海浦飞尔金属吊顶有限公司与上海克拉美空调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民抗35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浦飞尔金属吊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克拉美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代表人:季步农,执行董事。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GerardusPetrusKok),男,1943年9月21日出生,荷兰王国国籍。原审第三人:上海浦飞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申诉人上海浦飞尔金属吊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上海克拉美空调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S1933号民事判决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行)监[2016]3100000004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何庆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宗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