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1776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苏洲,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孝昌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北九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二环路6690号。
法定代表人:杨安达,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刘拴想,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北二环路6690号。
原告***与被告河北九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拴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作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