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922民初1060号
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
被告: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投标保证金八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7日开始计算至退还款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五台县扶贫新区东雷幼儿园装饰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项目发包方五台县教育科技局,委托被告代理招标,原告作为投标单位准备参与投标,便向被告支付了投标保证金8万元,后山西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根据《招标投标法》之规定,投标保证金应予5日内退还,但直至现在,经过原告无数次索要,被告至今未退保证金,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特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复印件一份,拟证实五台县教育科技局作为发包方委托被告代理招标就五台县扶贫新区东雷幼儿园装饰工程项目招标;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拟证实五台县扶贫新区东雷幼儿园装饰工程已由山西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中标;
3、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执单一份,拟证实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8万元保证金;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拟证实建设施工合同于2019年8月7日签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2日被告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与五台县教育科技局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就五台县扶贫新区东雷幼儿园装饰工程项目招标,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投标单位,向被告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支付8万元投标保证金,上述项目于2019年7月22日由山西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19年8月7日山西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五台县教育科技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被告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并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予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上即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本案中,2019年7月22日山西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五台县扶贫新区东雷幼儿园装饰工程项目中标后,于2019年8月7日与五台县教育科技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依法应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内予以返还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