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23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23日出生,住山西省岚县,居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山西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信达国际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代码:91140100561323256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中,娄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晋01**劳人仲案[2025]14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于2025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娄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晋01**劳人仲案[2025]14号仲裁裁决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