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11329号 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