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7332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口县。
被告:***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永利国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同市万通迅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永和路华北星城****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大同市万通迅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以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