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万通迅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大同市万通迅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7332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口县。 被告:***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永利国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同市万通迅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永和路华北星城****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大同市万通迅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以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