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7488号
申请人: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彭涛,董事长。
被申请人: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6号14层。
法定代表人:成纬。
本院在受理原告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1722.7元的财产。申请人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批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1722.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 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耿瑞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