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22475号
申请执行人: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法定代表人:彭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利,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浩,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尚惠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
法定代表人:刘明霞,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尚惠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尚惠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晋军
审判员 方 岩
审判员 韩毅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