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优佳(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诚优佳(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7民初3450号 原告:诚优佳(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诚优佳(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2)京0107民初2749号原告***与被告诚优佳(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系双方基于同一仲裁裁决互相起诉的案件,两案依法应合并审理。因(2022)京0107民初2749号起诉立案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2)京0107民初2749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京0107民初274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