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民初2683号 原告:***,男,199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永城县人,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居住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795(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569494105L。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和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鉴定费2100元、受理费54元,均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书记员***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