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京0117财保69号
申请人: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鱼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88638172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万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7号楼7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9526X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万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xxx支行的账户存款383277.07元,冻结期限为1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万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3277.07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xxx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为1年。
保全申请费2436.39元,由申请人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