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民初7906号
原告: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鱼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88638172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
原告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