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3144号
原告: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鱼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88638172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某,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815965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京0113财保10号裁定对×××公司名下价值815965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2022年2月24日,原告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公司上述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公司名下价值815965元的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