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

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达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初3687号 申请人: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夏鱼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88638172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达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商业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7664628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达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达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内的存款进行保全,限额172432.50元。申请人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达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内的存款进行冻结,限额172432.50元,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