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7执184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鱼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88638172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身份证号XXX。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117民初261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03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7363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03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
二、本院于2022年03月31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保险机构、自然资源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执行到位案款11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委托调查或电话联系等形式对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