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

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初5946号 申请人: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夏鱼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8863817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 申请人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北京银行平谷支行开立的账号为×的银行存款1442714.94元及***名下北京银行府前街支行开立的账号为×的银行存款1442714.95元。申请人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北京银行平谷支行开立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1442714.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北京银行府前街支行开立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1442714.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