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初5945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对原告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17民初594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17民初5945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15行、第24行中的“2022年6月31日起”补正为“2022年6月30日起”。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