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9民初554号
申请人:北京顺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顺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舜华园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顺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顺兴隆公司)与被告北京舜华园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舜华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顺兴隆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舜华园公司名下价值15987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顺兴隆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5987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保单号:×××,保险金额:人民币159870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顺兴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舜华园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987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59870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319元,北京顺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