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186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顺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方诚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该案在执行中,本院在延庆县建委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方诚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整体建筑楼。后执行员督促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限期履行义务,其已按月,每月将二万元案款交至法院。鉴于本案完全执行到位需要一定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延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军
审 判 员 彭建民
代理审判员 黄全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