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建一方(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辛迪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03民初3071号
原告:诚建一方(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辛迪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506(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诚建一方(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辛迪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诚建一方(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诚建一方(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诚建一方(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14元,由诚建一方(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