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辛迪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烟台市顺成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辛迪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6民终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顺成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道东海海泰居小区商业1-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辛迪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5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烟台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道东海***俱乐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烟台市顺成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辛迪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烟台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3)鲁0681民初8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市顺成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烟台市顺成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