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瑞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市辛迪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5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瑞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9号珠江城W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340955970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市辛迪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506(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3439585XR。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瑞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辛迪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41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市辛迪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55985.14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