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辛迪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文庄行政村。 被执行人:***,男,199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文庄行政村。 被执行人:北京市辛迪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世玮康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建设西路香江光彩大市场A-8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市辛迪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山东世玮康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36429.94元,并负担执行费19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