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辛迪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4822号 原告: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建设西路香江光彩大市场A-8号楼西经2街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辛迪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5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顺成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道东海海泰居小区商业1-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烟台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道东海***俱乐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辛迪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烟台市顺成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