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8949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十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青年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张华村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青年路混凝土有限公司车队队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青年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年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青年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青年路公司、人保公司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误工费30
000元、住宿费1467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青年路公司、人保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0日4时20分,在大兴区礼贤镇佃子路与礼刘路交叉路口,青年路公司的职工***驾驶车牌号为×××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西向东倒车,将***撞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高速路中队(以下简称:大兴交通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无责。肇事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受伤后被送至廊坊市人民医院诊治,诊断为:肝脏挫伤、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至今***的损失未获得全部赔偿。
青年路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是我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在履行职务。事故车辆在人保公司投有交强险及限额1
000000元的商业险。
人保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和1
000000元的商业险。我公司同意赔偿***误工费1050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不同意赔偿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我公司不同意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0日4时20分,在大兴区礼贤镇佃子路与礼刘路交叉路口,青年路公司的职工***驾驶车牌号为×××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西向东倒车,将***撞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高速路中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无责。肇事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受伤后被送至廊坊市人民医院诊治,诊断为:肝脏挫伤、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住院治疗共计21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青年路公司支付,并支付***伙食费用合计1200元。上述事实,当事人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大兴交通支队认定***负全部责任。本案肇事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事故发生时保险未过期,此次事故对***造成的损失,应由人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发生事故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不足部分由青年路公司承担。
对于***的各项损失,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因青年路公司已支付其伙食费1200元,人保公司同意赔付给青年路公司,本院不持异议;误工费,根据***提供的误工证明、劳动合同结合其伤情、医嘱,本院确认为20
000元;交通费一项,人保公司同意赔偿,本院酌定为400元;住宿费,根据***的伤情及其亲属的实际居住地,本院酌定为800元;对于***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21
2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元,由***负担200元(已交纳),北京青年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