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15746号
原告:北京青年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张华村北(原北京市大兴区粮油总公司骨粉厂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青年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青年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年路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以青年路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1229号裁决书。***与青年路公司针对同一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本院,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鉴于***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2022)京0115民初9450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5民初945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