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路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青年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金新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5民初2595号 申请人:北京青年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张华村北(原北京市大兴区粮油总公司骨粉厂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金新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556号4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青年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金新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青年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青年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青年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9098元。 保全费3915.49元,由北京青年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