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5民初3233号
原告:何某,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5号院1号楼13层13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永恒安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路2号院JZ115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何某与被告北京市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永恒安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剩余1001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哈斯其其格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