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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宏绩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藏游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4民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宏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巴尔库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219662877W。 法定代表人:尼玛扎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藏藏游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罗堆西路藏游坛城M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8353940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5号院1号楼13层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2397098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藏宏绩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藏游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墨脱县人民法院(2022)藏042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5月29日依法向西藏藏游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期满未交纳。2023年6月21日,本院再次向西藏藏游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五日内交纳,但其期满仍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藏藏游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诉人义务,经本院催缴后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藏藏游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印 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拉 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