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17285号
原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5号院1号楼13层1306。
法定代表人:凌增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孟泽,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辉世纪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风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199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光辉世纪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光辉世纪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晓晨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