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6执195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5号院1号楼13层1306。
法定代表人:凌增秀,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莲,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大沽北路2号-4409。
法定代表人:陈国颖,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津0106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欠款740845.2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9864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以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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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伊德普
审判员 李雪健
审判员 于海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