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金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19276号
原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院**楼**1306。
法定代表人:凌增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明兰,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来凤街**-9
法定代表人:郭宝琳,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优公司)与被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朴优公司诉称,2020年3月5日,朴优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劳务(清包)施工协议书》,约定由***公司承包位于南京市建邺区的金茂南京河西金茂府四标段9号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包质量、包工期……等,工期为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8月31日;双方还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质量问题,且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工人在施工现场聚众闹事、到政府部门上访,为不影响施工进程,朴优公司被迫垫付工人工资。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朴优公司应付***公司工程款1208781.63元,签证250000元,但已付工程款和垫付工人工资共计2007182.61元,***公司应返还548400.98元,同时***公司延误工期,应支付违约金15000元。故朴优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公司返还朴优公司多支付的劳务费548400.98元;2、判令***公司支付朴优公司违约金15000元;3、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朴优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劳务(清包)施工协议书》,系朴优公司将其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公司,该分包工程内容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畴,朴优公司以劳务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所立案由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本案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朴优公司与***公司在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工程地点为南京市建邺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霍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龙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