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9277号

原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5号院1号楼13层1306。

法定代表人:凌增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明兰,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193号2号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居里,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优公司)与被告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上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朴优公司诉称,2020年5月6日,朴优公司(甲方)与上上和公司(乙方)签订《幕墙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由上上和公司承包位于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健康大道与飞龙路交汇处的永丰乐境28号楼室外幕墙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幕墙铝框的采购及安装,幕墙玻璃的采购及安装,幕墙铝板的采购及安装,清水混凝土挂板的采购及安装,感应玻璃门及幕墙图纸显示的地弹簧门、窗,墙体保温,外墙铝百叶等,室内钢楼梯采购及安装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等,工期为自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7月6日;双方还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上和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完成的工作量中存在大量质量问题,且拖欠员工工资,工人在施工现场聚众闹事、到政府部门上访,为项目顺利施工及交付,朴优公司被迫与上上和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解除了《幕墙工程施工协议书》,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朴优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07万元,但已支付工程款、垫付工人工资、材料款共计4 600 901元,应返还多支付工程款,同时上上和公司延误工期,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朴优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上上和公司返还朴优公司多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3 530 901元;2、判令上上和公司支付朴优公司违约金715 634元;3、诉讼费由上上和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朴优公司与上上和公司签订的《幕墙工程施工协议书》,系朴优公司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室外幕墙工程分包给上上和公司,该分包工程内容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朴优公司以劳务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所立案由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本案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朴优公司与上上和公司在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工程地点为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故本案应由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霍志勇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龙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