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101号
原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5号院1号楼13层1306。
法定代表人:凌增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方,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来凤街9号-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2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戈平乐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