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6民初5337号
申请人:山东莱钢莱矿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北坛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航宇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钢铁配套园区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莱钢莱矿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诉山东航宇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莱钢莱矿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航宇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