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矿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莱钢莱矿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航宇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16执保1273号 申请人:山东莱钢莱矿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北坛北路1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0MA3QKKYG7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航宇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钢铁配套园区16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3MA3QY5GU2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莱钢莱矿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诉山东航宇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莱钢莱矿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航宇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35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航宇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