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辖终1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2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 负责人:***,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民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7号-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北京市民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梨园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庄村委会)、北京市民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23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诉求为给付货币,应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梨园公司、杨庄村委会、民望公司对于***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梨园公司、杨庄村委会、民望公司支付工程款等,故本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