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1555号 原告: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草场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2021年8月11日,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路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